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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冯少勇院长违法执行案件的缘由为省委领导有批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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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2 14: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太原中院冯少勇院长违法执行案件的缘由为省委领导有批示
  尊敬的中纪委领导:您好!
  我叫李俊霖,是在山西投资的浙江商人,系山西霖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太中院冯少勇院长以省委领导对执行案件有批示为缘由,要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的(2007)并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及予以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2008)并执字第00252-3号、第00252-5号民事裁定书,又重新裁定将已从被执行人(中国包装进出口山西公司)名下执行到申请执行人(我公司)名下的房产,强行违法反向退还给被执行人,造成我公司3000余万元已经实现的合法债权面临无法实现。恳请中纪委领导给我们主持公道,支持法院合法公正的执行生效判决。
  2008年我公司经过考察,依法受让了美国DAC公司持有,并经太原中院生效的(2007)并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中国包装进出口山西公司的巨额债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公司与被执行人在太原中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桃园北路的一处房产折抵给我公司偿还债务,我公司另支付被执行人525万元费用安置职工。抵债房产于2009年由太原中院执行局依照执行程序,依法在太原市房地局协助执行下过户到我公司名下。
  2009年底,被执行人又以国有资产流失为由组织职工开始上访,要求反悔《执行和解协议》,将已执行的房产执行回转。在我公司不能继续办理土地过户和按约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情况下,也组织职工上访。期间法院一直在劝告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劝告我公司不要上访,有生效判决存在,法律会给我公司一个公道的。
  后来,太原中院冯少勇院长以省委领导对执行案件有批示为缘由,太原中院执行局即开始不能完全按生效判决依法执行案件。将正常的偿还债务、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说成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随后,太原中院仅以被执行人对执行房产“提出质疑”和“太原中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为由,于2012年6月做出(2008)并执字第00252-9号执行裁定书,恢复被执行人抵债房产的所有权登记。2013年9月份左右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代我公司偿还1400万元债务后,依据该裁定将已执行至我公司名下的房产又回转给了被执行人,直接导致我公司剩余3000余万元债权无法实现。截止2013年9月被执行人欠我公司的债务本息已经达到5000余万元。
  多年来,我们一直向省高院、省人大等机关反映,这些机关一看我单位提供的材料,认为中院执行确有明显问题,马上组织调查,每次调查中,太原中院无法说出有力的法律依据,只是强调“省委领导对案件有批示,我们是在执行省领导的指示”。上级监督机关得知有您的批示都噤若寒蝉,不敢追问,不了了之。
  我单位坚信,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不是一些人假借领导批示,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工具。我们虽然是外地人,同样也坚信法律最终还是公正的。不能以维稳为名肆意侵害债权人利益,将维稳和维权对立。更不能将维稳的费用和代价让我们这些外来投资的债权人承担。
  在此,我公司恳请中纪委领导能完整的了解本案案情和进展,督促法院纠正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和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执行本案,维护法律、生效判决的尊严。我公司渴望法律的公正对待。
  此致
  敬礼
  山西霖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李俊霖
  联系电话:18635161299
  201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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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22 14:55 |只看该作者
mark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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