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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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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6 06: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控告信(修改)
  控告人:慧瀛祺炒外汇参与者。简称慧瀛祺家人。
  联糸人:杨效延、身份证号:210106193104241519 电话:13842044342
  电子信箱syyangxy@163.com
  被控告人:沈阳市公安局   法人代表 许文有
  控告事由:滥执法、有法不依、不与中央保持-致,有分庭抗礼嫌疑!        `        ```   
  事实与理由:
  1.        滥执法:
  沈阳市和平区工商局2008年12月9日发放给慧瀛祺十年营业期执照。经营项目是投资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即然允许投资管理为何今天又说非法集资?又改名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出尔反尔是政府不讲理还是和平分局滥执法?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群众投资的錢是委托慧瀛祺炒外汇。(有委托书可证)共担风险、瀛利时而多、少,赔本倒霉!而不是不是把錢交给慧瀛祺任其隨意放贷,按时付给定额红利。因此说: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给王安成冠以“非法集资罪”不合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更是不靠边!只能说炒外汇,又不犯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更何況;
  重要好消息..近日中央2台综合频道已经播了..习总书记访苏联..美国后..提出我国要大力发展互联网网络经济.让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利国利民是好事..今后银行不能垄断了..国家不管制...只要是合法注册.没有欺诈行为的..国家予以支持和关注    3月26日 23:23 来自网商银河的微博
  既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靠不上、炒外汇又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
  法〔1998〕109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基于上述文件的废止,沈阳市公安局应该尽快释放慧瀛祺法人代表王安成。不要再節外生枝。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他说:《加快实施政府职能转变,扭转政令不畅的“堰塞湖”现象,克服拖延应付和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公安局应该向庐山瀑布,“飞流直下三仟尺”的速度赶快放人。因为:2013年4月8日起,已废除“关于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通知”。公安局到慧瀛祺抓人已是2013年7月19日。文件废除100多天后你们还抓人。已经是越权犯法了!再不放人,你们就是“堰塞湖”想和李克强对着干、不想与中央保持一致,有意搞分庭抗礼! 别忘了人民警察侵犯民权也是犯罪!不立即放人、以拖代办那是继续犯罪!
  曾记得:2013年10月17日晚,沈阳市公安局领导,在铁西区重工公安派出所找我谈话吋给我一 份。“关于严厉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
  罪 的决定 。 估计公安部门没得到最高法【法释(2013)7号文件】。(因不是:最高法、公安部、最高检、联合下发的)所以你们还执行已经废止的文件。这点、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人民是可以理解的。知道后据不执行,那是有禁不止。人民非但不会谅解而且是坚决反对的。怎么处理,群众拭目以待!
  沈阳市公安局进入慧瀛祺抓人、查封冻结银行帐户的行为,就是越权、没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条准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慧瀛祺及其王安成的行为,在刑法中无明文规定,这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以“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名冠之,毫无根据!。更不符合《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第6版)(刑事诉讼法修订版)》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越权乎?非法也!純属滥执法!
  2、有章不循、有法不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试问:沈阳市公安局局长阁下:查封慧瀛祺又抓人,为何不敢明正言顺向群众予以公佈?难道这不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乎?奇哉!怪也!心里没鬼何惧公佈唉!这究竟是不做为?还是失职?赎职?局长阁下无责乎?
  更令人费解与震惊的是!人民警察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视而不见拒不执行这究竟是:有法不依?还是故意抗法?局长大人,这个结论还得您下!请开尊口!群众都在拭目以待!
  人民网北京11月27日电 (唐述权)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11月25日至26日在京召开。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会上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集中整治执法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管理工作,大力推进执法行动公开,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等新模式,真正把执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努力让群众感受到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的新变化。
  沈阳例外乎?有令不行乎?有禁不止乎?是否同中央保持一致?有没有与中央分庭抗礼之嫌疑?!这不明显的,-眼就看透了!
  公安局把慧瀛祺负责人王安成抓起后、整理案卷报送检察院两次把材料退回己说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属于疑罪就不该抓人!现在是继续检鸡毛凑毯子整材料,无非是想给王安成扣上个莫须有罪名呗!这就是冤假错案始作俑者。你们!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请问沈阳市公安局长阁下:您对慧瀛祺-案是真不知还是装聋卖傻?;还是而等渔人得利?苍天兮!有令不行百姓奈何!冤也!哀哉!尔等何时才能尊法守律?不再搞权利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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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6 06: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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