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费县网 费县论坛 社会热点 请看河南范县司法使用新证据——持械的证人
查看: 302|回复: 1
go

请看河南范县司法使用新证据——持械的证人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楼主
发表于 2014-3-22 18: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范县公检法在办理2012、09、11范县新区傲世经典KTV聚众斗殴案件中,因KTV的黑恶势力持械将顾客打伤,而且一重伤三轻伤,后果严重,但KTV方花了钱,俗话说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公检法必须对KTV方予以照顾。可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办理将对KTV方十分不利,于是范县公检法在案件办理中提出了这样一个思路:不提重伤的事,剩下的依双方聚众斗殴办理,KTV方由四个参与打人的小孩出面顶罪。为了不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等费用,。案件到了法院后,在案件审理过程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难题,被打的杨璞、高修平不认罪,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怎么办?总不能全靠推断吧,于是聪明机智的范县法院刑庭庭长徐骞和其他领导想出了一个绝妙的办法,由策划、指挥打人并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的KTV方人员刘巧化,于目法等人以证人的身份去指证杨璞、高修平参与了互殴,不由他不承认。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证据也不要紧,由徐法官进行推断,推断他具有犯罪故意。于是,范县公检法突破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应该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等方面的规定,不仅没有追究刘巧化、于目法等人的的任何刑事责任,他们的名字还名正言顺的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此行为突破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和证据规则。即刘巧化、于目法等人同时既作为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又可以作为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的证人指证杨璞等人涉嫌犯罪。并被公、检、法顺利采用。此种创新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合二为一,根据需要灵活使用,需要证明你时,就当做证人。风声紧时,就当做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风声不紧就这样算了。同时又增加了证据的证明力度,使杨璞、高修平可以零口供定罪,进一步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威慑力。  为证明范县公检法的创新精神和新制度达到的实际效果,我用视频还原一下这些持械的证人在犯罪活动中的所作所为:
  持刀指挥打人的证人于目法:
  
  杨璞和持械的“证人”于目法夺刀一节
  指挥手下预谋持械,并积极准备打人凶器的刘巧化经理(秃顶,穿花格衬衫者)
  http://share.vrs.sohu.com/my/v.swf&id=66040375&topBar=1&autoplay=true
  参与预谋指挥持械斗殴的证人大堂经理刘巧化
  证人刘巧化经理和证人石俊山等持械冲出门外
  http://share.vrs.sohu.com/my/v.swf&id=65992223&topBar=1&autoplay=true
  持械的证人冲出门外
  持械的证人葛万彪等人持械殴打高修平,致高轻伤,无辜被打后又被判刑。
  http://share.vrs.sohu.com/my/v.swf&id=64928848&topBar=1&autoplay=true
  高修平被打一节
  对于案件事实,在这里我不想多说,只是想问问大家这些人能做证人吗?又是谁包庇了这些人?我国刑法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是在聚众斗殴犯罪活动中有持械行为的,不管是否使用一律按照持械聚众斗殴追究刑事责任,预谋持械的也以持械聚众斗殴追究刑事责任,明知自己一方有人持械而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也以持械聚众斗殴追究刑事责任。都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奇怪的是,从2012年9月11日案发至现在(2014年3月22日),没有人追究这些持械聚众斗殴主犯的任何责任。一直逍遥法外。重伤的史志豪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其伤害罪也没有被立案。保护伞何其强大也。聚众斗殴罪中出现的重伤查不清加害人的,由共同加害人承担责任,查不清共同加害人的由首要分子承担伤害责任。总不能这样不了了之啊?这些证人也被撇的太清了啊!此案相信大家也都能看出点端倪。我想称赞一下范县人民法院的永无止境的创新精神,创造了”寒暄式互殴”,“持械的证人”等令人耳目一新的崭新诉讼方法。如此司法奇闻,应该得到上乃至中央主管部门的肯定与表彰,进行提拔重用。并在全国全面推广范县审判经验,把冤错案做大做强做扎实。如果上面不肯推广的话,也要多少给下面一个交待。我儿子无辜被打伤,打人的都被包庇,反过来作为证人指证我儿子聚众斗殴,实在是一件很令人气愤的事。想把人家威严的可是我心地虽然善良,却是一个报复心很强的人,自从开庭那天看到心爱的儿子被手拷脚鐐加身的样子心里就很难平静。发誓要把这些混蛋送进监狱。把人打伤了不赔偿就算了,还要把人家给关进监狱,还有没有一点人性?
  判决书明文列出的证人名字:
  
                                                       
                                               

Rank: 3

沙发
发表于 2014-3-22 18:12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费县网 http://www.feiabc.com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或镜像 sitemap 本站联系方式email: Robinluoshuji%yahoo.com (请将邮件地址中的"%"换成"@")

业务合作、不良信息投诉和举报,以及新注册会员审核,均可通过email与我们联系。